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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65條

第 六 章 水之蓄洩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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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利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93-4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第93-5條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七…

「水之蓄洩」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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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