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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第8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代為履行時,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前項通知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代為履行事由。 二、代為履行計畫之摘要。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概括。 五、其他。 前項代為履行計畫,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代為調查、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其費用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負擔。 第二項第四款代為履行計畫之經費,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管理及依前項委託所增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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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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