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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第9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第9條
保證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 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二、依
第七條
執行代為履行完成後,其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四、水土保持計畫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五、水土保持計畫失效,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為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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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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