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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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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