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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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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