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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 第38條

為落實本法保育水土資源,減免災害之目的,主管機關應擬定輔導方案,並於五年內提出實施水土保持之成效報告。 前項輔導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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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