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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並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 二、增減計畫面積。 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 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 六、增減水土保持設施之項目。 七、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材料、設計強度、型式、內部配置、構造物斷面、通水斷面及量體。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變更設計;其屬水土保持計畫者,並應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安全無虞: 一、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或其他道路,增減計畫面積未超過原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二、前項第一款,減少開發範圍,且未涉及變更水土保持設施。 三、前項第二款,減少計畫面積,且未涉及變更開挖整地位置及水土保持設施。 四、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原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 五、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 六、前項第七款,水土保持設施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量體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而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命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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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第11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審定或核定水土保持規劃書、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的其他條文

第20條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做好安全措施,並於主管機關依前…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二、變更簽證之技師。前項報備,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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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