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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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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20條
變更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該變更部分應即時停工,做好安全措施,並於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審查或同意免辦理變更設計後,始得繼續施工。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停工對工程有重大影響,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予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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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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