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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2條

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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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