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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分則 › 第 一 節 水上摩托車活動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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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

「水上摩托車活動」的其他條文

第11條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行駕駛,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第12條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第14條騎乘水上摩托車者,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之救生衣。第15條水上摩托車活動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正面會車:二車皆應朝右轉向,互從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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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