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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 第7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或其授權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得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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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中央法令及地方自治法規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一、游泳、潛水。二、操作騎乘拖曳…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如下:一、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
第5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
第6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
第8條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禁止活動區域之公告。二、不…
第9條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視水域遊憩活動安全及管理需要,訂定活動注意事項,要求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
第10條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投保責任保險給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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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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