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 第10條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