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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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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