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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包括直接或間接影響海床及其底土、陸域內水域水底及其底土環境之下列計畫: 一、涉及重大政策或跨機關性質應函報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二、公營事業機構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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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