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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辦理水果輸入配額進口時,應檢附該特定國家核配單位核發之出 口許可證明正本等相關文件,於配額有效期限內,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 證,始得辦理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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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