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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6條

第 十三 章 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者,其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規定及完成期限應依附表三辦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新申請或變更許可證(文件)而符合前條第一項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之規定,其核准時間逾前項附表三規定之期限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間完成設置。核發機關並應於核准時,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新申請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二、變更許可證(文件)者:自許可變更核准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設置。 前項設施實際設置有困難或放流水為高濃度鹵離子廢水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採行替代措施,並依核准之替代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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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