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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8條

第 十三 章 自動監測(視)設施管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者,辦理本法規定之申報時,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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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