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111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1條

第 十四 章 附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10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第111-1條本辦法定有期限日數規定之認定,以日曆天為準。第11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第113條(刪除)第113-1條(刪除)第113-2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第114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
← 第110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1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