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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4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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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