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46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6條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 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隻以下之廢水量。 三、魚池溶氧應達一.○毫克/公升以上。 四、魚池最高液面距魚池四周池頂高度維持三十公分以上。但雨季期間,不在此限。 五、記錄清洗畜舍時間、廢水排放於魚池之水量及魚池廢水排放時間;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六、排放前三日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第4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