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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下列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管線,應清楚及正確標示其名稱與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其標示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核准之內容: 一、用水、廢(污)水之收集、前處理、處理、迴流、排放、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二、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 三、貯留、稀釋、回收使用之管線及貯槽單元。 四、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 五、污泥之收集、處理及貯存等管線及處理單元。 主管機關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前項規定標示,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完成改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依違反本辦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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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