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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 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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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