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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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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