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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 第34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34條
違反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七條
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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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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