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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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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4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
第十一條
第八項所定辦法,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家戶違反
第十一條
第九項所定自治法規,未於期限內繳納費用且逾九十日仍未繳納者,地方政府應對該家戶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處罰鍰額度應依違規情節裁處;其裁罰準則由地方政府定之,不適用
第六十六條之一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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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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