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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5條

水災災害生活救助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水災生活救助,有關水災生活救助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水災受災戶配合勘災。但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水災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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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