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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6條

水災安遷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遭受水災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前項所稱水災安遷受災戶,指水災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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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