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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水處理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原登記之省 (市) 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組織依法得以變更登記方式辦理者。        二、增減資本額者。                   三、變更公司、商號名稱者。               四、變更負責人者。                   五、變換技師、技術員者。               六、遷移地址者。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登記時,應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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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