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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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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水處理工程業申請登記時,應繳登記費,金額如左: 甲級:新台幣一、○○○元。 乙級:新台幣八○○元。 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領登記證者,應減半收費。 登記費之收支應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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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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