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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水處理工程業歇業者,應於歇業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省 (市) 主管機關 申請歇業登記,並同時繳銷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逾期未繳銷者, 省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註銷其登記證,並報經濟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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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