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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省 (市) 主管機關受理水處理工程業登記,應於收到申請書後十五日內完 成審核,審核合格者發給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並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申請書、登記證、承攬工程業務手冊之格式,由經濟部統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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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