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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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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登記水處理工程業應具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規劃設計或承裝水處理工程之經驗證明文件。 五、技師、技術員之資格證書、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 前項所稱經驗證明文件,係指所聘僱技師或技術員具實際規劃、設計水處 理工程之經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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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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