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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登記水處理工程業應具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證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規劃設計或承裝水處理工程之經驗證明文件。      五、技師、技術員之資格證書、學經歷證件及身分證影本。  前項所稱經驗證明文件,係指所聘僱技師或技術員具實際規劃、設計水處 理工程之經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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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