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5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5條

地下水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 二、海水入侵地區。 三、其他污染潛勢較高之地區。 四、重要水利用點。 五、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六、其他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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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