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6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6條

河川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主要河川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其他河川以每季一次為原則, 並應選擇水質較穩定時為之。 二、採樣部位應考慮河川寬度、深度,以取得代表性水樣,並得加測流量 。 三、採樣宜由上游而下逐點取樣,於感潮河段宜於退潮時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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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