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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8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8條
海域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以每季一次為原則。於河川入海口,以枯水期水質較差時為 原則。 二、採樣時應避免大潮或劇烈氣象變化時為之,並注意漲退潮之影響。 三、採樣時應考慮海域範圍、深度及分層,以取得代表性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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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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