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 第9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9條

地下水採樣頻率及採樣程序,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以每季採樣一次為原則,有污染之虞者應提高其頻率。 二、採樣時應取得代表性水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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