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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10條

申請第五條第八條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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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