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人民幣紙幣及硬幣因污損、破損而不適流通時,中國銀行收兌的標準及程序,以確保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8-1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紙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樣本券。 二、已作廢之紙幣。 三、故意損壞。 四、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 五、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 六、拼湊成張不能脗合。 七、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紙幣無前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收兌之: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脗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紙幣無第二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照半額收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紙幣遭火焚、水漬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核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硬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兌: 一、故意損壞。 二、已作廢之硬幣。 三、故意鑿蓋硬印戳記,致重量減少或形式改變。 四、經火燻、火焚、水漬、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硬幣自然磨損,致法定重量減少未達百分之五,而其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者,照全額收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硬幣遭火焚等原因,依肉眼或一般機器設備難以辨別真偽者,經有關機關(構)鑑定完成化驗,憑其證明核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申請第五條第八條之鑑定,應依鑑定機關(構)之規定,繳納鑑定手續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申請第五條第八條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向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寄)達鑑定機關(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