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 第4條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第4條

紙幣無第二條不予收兌之情形,而有破損情事,其餘留部分在二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照半額收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