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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汽車修理業之有關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需要,單獨或會同查察各汽車修理業 營業情形,發現不合規定情事時,應予指導、取締並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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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