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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灰塵、油污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五、維護:對汽車各部位機件予以局部分解,並予清潔、潤滑、檢查、調 整及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六、總成更換:將汽車零、組件整體更換,使恢復正常運專之作業。 七、校正:將不符合規範或變形部位,以各種設備修理,使符合規範之作 業。 八、翻修:將各單元總成細部分解,予以徹底之修理或更換,使恢復正常 之作業,含板金及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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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