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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修理業,係指汽車保養所及汽車修理廠,其業務範圍如左 : 一、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 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外。 二、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 更換及校正業務。 三、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 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乙種汽車修理廠不得經營專屬甲種汽車修理廠之業務;汽車保養所不得經 營專屬汽車修理廠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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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