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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7條

公務特殊用途車輛,申請人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逕行辦理驗證核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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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