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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 第8條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未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 (換)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 一條、
第十二條
或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其驗證 核章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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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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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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