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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5條

依前條核准籌設之汽車、機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依下列規定籌設: 一、辦理汽車檢驗應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二十四工作天以上之汽車檢驗員二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一人,每增設一條檢驗線,應增加汽車檢驗員二人及技工一人。辦理機車檢驗應具有檢定合格並曾在公路監理機關實習十一工作天以上之機車檢驗員或領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之汽車檢驗員二人及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或丙級以上機車修護技術士證之技工一人,每增設一條檢驗線,應增加機車檢驗員二人及技工一人。 二、設置煞車試驗、前輪側滑試驗(機車檢驗為前後輪定位試驗)、前燈試驗、排放空氣污染物測驗(機車檢驗免設)、驗車溝(機車檢驗免設)及各種測驗結果紀錄器等設施。受委託辦理檢驗以高壓氣體為燃料之汽車者(含單、雙燃料)並應具有氣體測漏器或壓力計。 三、依第六條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設置電腦化車輛檢驗線者,應符合電腦化車輛檢驗功能規格,其規定如附表一。 四、汽車檢驗線前端應設置五輛以上順向待檢車位,每一車位之面積辦理大型車檢驗者長度應在十公尺以上,寬度應在三點五公尺以上,辦理小型車檢驗者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寬度應在二點五公尺以上。 籌設完竣者,應檢具有關證件及圖說,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審查不合格者,廢止其核准籌設,未能如期籌設完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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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1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汽車檢驗員具汽車修理工作經驗者,得依年資折抵實習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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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