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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18條

違反本保險事件之汽車所有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三十日,尚未依規定自 動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應依標準表逕行裁決之。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未於接獲前項裁決書十五日內繳納罰鍰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公路監理機關並得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檢驗。 汽車所有人違反本保險事件尚未處結者,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辦理 汽車各項登記、換發牌照、執照、汽車檢驗時,應請其先予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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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