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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22條

處罰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應將該通知單收繳附卷。但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汽車所有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原舉 發機關移送之案件者,處罰機關得收繳其應繳納之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 記,並在通知聯正面空白處加蓋「罰鍰收繳」戳記及收款人印章,俟該案 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汽車所有人已依前條規定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尚 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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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