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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 第21條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21條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 獲通知單後十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自動向指定 之處所,逕依標準表罰鍰最低額繳納結案。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汽車所有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比照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以郵寄匯票、郵 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 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自動繳納罰鍰之機 關,繳納罰鍰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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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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