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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汽車責任險,指被保險人使用之汽車肇事,致乘本車者以外 之第三人死亡或受傷者,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由保險人代為給付之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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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