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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3條

汽車所有人應於申請發給牌照使用前,向財政部核准註冊之保險公司就每 一車輛投保責任險,或向指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相等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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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